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农网还贷资金等四项电力类基金征管方式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2020-03-1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等相关规定,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我省确定调整农网还贷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征管方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按照属地原则,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分公司,分别以市(州)供电分公司为主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供电子公司,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含省属电网企业)和自备电厂,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本公告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年度汇算清缴事宜由当期费款对应的税务机关负责办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3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农网还贷资金等四项电力类基金征管方式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为确保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根据《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18〕147号)和《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的相关规定,省局按照“便民、高效”原则,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税务机关按照属地原则征管农网还贷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四项电力类基金,具体明确了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分公司及全资(控股)供电子公司、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含省属电网企业)和自备电厂涉及四项基金征管的主管税务机关。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自2020年4月1日起,缴费人向调整后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上述基金,年度汇算清缴事宜由当期费款对应的税务机关负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