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10日 来源:四川省财政厅办公室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后,四川省财政厅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四川省委、省政府安排要求,立足四川疫情防控形势,及时出台政策,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资金调度,坚决做到政策一经出台,资金同步到位,全力保障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第一时间”落地落实。
第一时间出台财政保障政策。疫情发生后,四川省财政厅切实履行财政职责,积极主动作为,第一时间出台多项财政政策,保障全省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一是及时启动紧急采购程序。1月21日,印发《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实行紧急采购的通知》(川财采〔2020〕15号),明确在疫情防控期间,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与疫情防控有关的货物、工程及服务,可依法实行紧急采购,为疫情防控采购开辟“绿色通道”。二是全力做好财政经费保障。1月22日,印发《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财政保障工作的通知》(川财社〔2020〕3号),要求全省各地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担”原则,采取“先预拨、后结算”方式,全面加强经费保障,确保同级职能部门开展疫情防控、应急处置、医疗救治所需经费。三是紧急出台防控救治政策。1月23日,印发《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相关政策的通知》(川财社〔2020〕5号),对感染人员医疗救治、防控救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防控救治人员加班值班保障、开通采购绿色通道等防控救治政策予以明确。四是建立健全分级负担机制。1月29日,印发《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经费保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社〔2020〕6号),进一步对医疗救治费用、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等财政分担政策予以明确,厘清全省各级财政支出责任,确保保障责任落实。
第一时间安排防控救治资金。疫情发生后,全省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积极筹措疫情防控资金,第一时间安排下达。随着疫情不断变化,全省各级财政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截至2月9日,全省各级财政部门累计安排疫情防控补助资金35.31亿元,对医疗救治、疫情防控人员补助及医疗物资保障等方面工作给予强力支持,从根本上保障了我省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的有序顺利开展。尤其是省级财政在1月21日就紧急预拨省疾控中心第一批防控设备物资购置经费,用于购置基因测序仪、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医疗救治设备等。同时,积极支持医用防护品、药品等急需物资采购和储备,支持相关科研院所、高校、医院等开展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的基础研究、临床研究和公共卫生研究,支持定点医院改造负压病房和购置负压救护车。
第一时间做好财政库款调度。财政库款资金的充足与否,直接关系疫情防治资金是否可以按时足额到位。1月26日,印发《关于加强市县财政库款保障支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川财库〔2020〕2号),要求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制定疫情防控库款保障工作预案,加大库款保障力度,确保疫情防控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为应对疫情防控期间,财政库款可能发生的资金紧缺,四川省财政厅加强库款监测,密切关注市县库款运行情况,并于1月28日开启资金拨付绿色通道,紧急向成都、绵阳、广安、自贡等19个市(州)调度财政库款10亿元,确保了各地疫情防控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一时间加强防控资金监管。紧急不能无视纪律,信任不能取代监督。在第一时间做好政策资金保障的同时,四川省财政厅坚持把纪律挺在最前面,把监管贯穿全流程。2月3日,印发《关于切实严肃财经纪律强化疫情防控资金监管的通知》(川财监督〔2020〕4号),提出政策落实“六个确保”、严肃纪律“七个严禁”,以全面加强监管为抓手,为疫情防治资金安全运行保驾护航。2月4日,印发《关于规范执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救治相关政策、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的通知》(川财社〔2020〕10号),从依规落实救治政策、严格执行补助政策、依法开展应急采购、合理添置设施设备、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五个方面,再次强调疫情防控资金监管的重要性,全面提升财政系统党员干部规矩意识、纪律意识、责任意识。
疫情就是命令,时间就是生命。疫情爆发以来,四川省财政厅快速反应、主动作为,通过一次又一次的“第一时间”,及时高效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用实际行动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只争朝夕,不负韶华”的工作号召,以强烈的使命担当和高度的政治自觉全力支持全省疫情防控阻击战,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