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2020-1-2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的规定,现将四川省内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毛利率调整如下。
一、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按3%执行;其他开发项目根据所属区域,按8%至20%执行(具体执行标准见附件)。
二、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在2019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四川省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
2020年1月22日
附件
四川省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明细表(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州 |
区域 |
计税毛利率 |
成都 |
各区(市、县) |
20% |
自贡 |
自流井区、贡井区、沿滩区、大安区、高新区 |
15% |
富顺县、荣县 |
12% |
攀枝花 |
各区(县) |
10% |
泸州 |
各区(县) |
20% |
德阳 |
旌阳区、经开区、罗江区、绵竹市、什邡市、中江县 |
10% |
广汉市 |
15% |
绵阳 |
各区(市、县) |
10% |
广元 |
利州区、昭化区、朝天区、经开区、旺苍县、剑阁县 |
15% |
苍溪县、青川县 |
10% |
遂宁 |
船山区、经开区、河东新区、高新区 |
15% |
安居区、蓬溪县、射洪市、大英县 |
10% |
内江 |
市中区、东兴区、经开区、高新区 |
15% |
隆昌市、资中县、威远县 |
12% |
乐山 |
市中区、高新区、沙湾区、五通桥区、峨眉山市、夹江县、犍为县、井研县 |
20% |
马边县、峨边县、金口河区、沐川县 |
15% |
南充 |
顺庆区、开发区、高坪区、嘉陵区 |
20% |
阆中市、南部县、西充县、营山县、蓬安县、仪陇县 |
15% |
眉山 |
东坡区、彭山区、仁寿县、洪雅县 |
15% |
青神县、丹棱县 |
10% |
宜宾 |
翠屏区、叙州区、南溪区 |
15% |
江安县、长宁县、高县、筠连县、珙县、兴文县、屏山县 |
10% |
广安 |
各区(市、县) |
15% |
达州 |
通川区、达川区、高新区 |
15% |
宣汉县、大竹县、开江县、万源市、渠县 |
10% |
雅安 |
雨城区 |
15% |
名山区 |
12% |
荥经县、汉源县、石棉县、天全县、芦山县、宝兴县 |
9% |
巴中 |
巴州区、恩阳区 |
14% |
平昌县、通江县、南江县 |
11% |
资阳 |
雁江区 |
15% |
乐至县、安岳县 |
10% |
阿坝 |
马尔康市 |
11% |
金川县、小金县、阿坝县、若尔盖县、红原县、壤塘县、汶川县、理县、茂县、松潘县、九寨沟县、黑水县 |
8% |
甘孜 |
康定市 |
12% |
泸定县、丹巴县、九龙县、雅江县、道孚县、炉霍县、甘孜县、新龙县、德格县、白玉县、石渠县、色达县、理塘县、巴塘县、乡城县、稻城县、得荣县 |
8% |
凉山 |
西昌市 |
15% |
德昌县、会东县、会理县、冕宁县、宁南县 |
12% |
甘洛县、金阳县、喜德县、美姑县、昭觉县、雷波县、木里县、普格县、盐源县、越西县、布拖县 |
8%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0-01-23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发布了《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目的和依据
近年来,随着我省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变化,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随之发生变化,为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在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计税毛利率重新测算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授权,制定本《公告》。
二、适用范围
《公告》适用于在四川省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
三、主要内容
《公告》根据开发项目的类型,分别适用计税毛利率。其中,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按总局规定的下限确定,其他开发项目根据所属区域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并以附件的方式进行明细列示。
四、施行时间
《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鉴于企业所得税实行按纳税年度计算,分月或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税收征管方式,2019年度汇算清缴仍按《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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