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注册服务指南》的通知
川注协[2019]38号 2019-5-13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9号)规定,协会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注册服务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注册服务指南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9年5月13日
附件: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注册服务指南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9号)
二、申请注册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
(二)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或经依法认定或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三、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而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六)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七)年龄超过70周岁的。
四、申请注册须提交材料及要求
(一)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附表1)
注册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出具的符合注册条件的承诺;申请人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该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业的承诺。
事务所分所的申请人,既要有分所负责人签字及加盖分所公章,同时还要有总所负责人签字及加盖总所公章,总所已授权的除外(授权文件应报省注协备案,授权文件需注明授权内容、授权期限及授权双方信息等必备要素)。
注册申请表内容应填报完整,要件齐全;正反面打印或盖骑缝章。
(二)注册会计师注册备案表(附表2)
注册备案表填报信息应与注册申请表相关信息一致。因信息不一致导致备案退回或被财政部要求撤销注册的,申请人和所在事务所自行承担责任。
(三)截至申报日期满两年的有效社保缴纳证明原件(可验证)。由注师个人缴纳社保的,还应提供社保缴纳证明原件及事务所报销相关费用的会计凭证复印件。
退休人员应提交退休证复印件,或成都市企业退(离)休人员养老保险信息表(可验证),或社保部门盖章的养老待遇审核表复印件;内退人员提交原单位出具的内退证明及原单位内退相关文件复印件(退休证明及相关退休证明应距申报日期满2年)。
申请人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的,应当提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信息或者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信息。
申请人为外国人的,应当同时提交护照和签证信息以及《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信息。
(四)申请人原为非执业会员的,须同时交回非执业会员证书。为外省非执业会员的,应先将非执业关系转至我会后,才可申报执业注册。
五、注册程序及期限
(一)网上申报
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前,须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http://acc.mof.gov.cn/)填报申请注册注师信息。填报信息须准确无误。
网上申报具体操作: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点击左上方“用户登录”→输入会计师事务所用户名、密码→点击“注册管理”下的“注册审批”→点击“新增”,录入新注册人员相关信息→对所填报内容核对无误后,点击“保存”
(二)提交资料
申请人申请注册,应当通过所在事务所向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纸质资料。并将EXCEL版本的附表1和附表2发送至注册部邮箱sczc321 163.com,邮件主题为“20××年注册-××事务所”。
受理注册时间:每双月1日-15日(节假日及年检期间除外)。
(三)形式审查及受理
协会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形式审查。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申请人,受理其注册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注册申请,省注协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四)注册办结
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协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注册申请人。
省注协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在省注协官网公告;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注册会计师证书。
省注协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注册的理由,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注协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自行停止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七、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必须符合本指南第二条规定的注册条件,并且没有第三条规定的不予注册所列情形。
八、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注协注销注册:
(一)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不在事务所专职执业。
九、省注协将加强注册会计师注册后的专职从业检查,包括现场实地核查、年度任职资格检查重点关注等。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省注协对该注册会计师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由省级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向社会公告。
申请人和所在事务所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申请材料的,由省级财政部门对申请人、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给予警告,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