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2013年9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公布.该《规定》分总则、社会保险费申报、社会保险费缴纳、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34条,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予以废止.
社会保险费按月征缴.缴费人应当于每月三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即时审核,因特殊情况不能即时审核的,应当于收到申报材料二日内审核完毕.
缴费单位必须于每月10日前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和缴费手续,并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社会保险费征收凭证.申报期限最后1天,如遇公休节假日可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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