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缴工伤保险的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单位应交工伤保险而未交的
发生工伤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待遇由单位进行支付!
2、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了应缴的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条例和待遇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所谓新发生的费用是指:在参保前发生的工伤,在参保后新发生的费用.
补缴工伤保险过后,以下费用是可以报销:
1、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