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了社保费款所属期怎么办?
根据《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2011年6月以后(含6月)的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滞纳金以每月应缴纳的社保费金额计算
滞纳金=应缴费款*(滞纳金加收日期止-滞纳金加收日期起+1)*万分之五。
社保补缴注意事项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三条
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5、补缴保险的期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视企业情况而定。
所需材料
社保补缴所需的材料
(1)各地区政策不同,要求的材料不同;
(2)补缴的时间不同,要求的材料也不同。一般来说,补缴的月份越早,所需要的材料越多。
具体所需材料,建议登陆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查看,或拨打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话咨询。
社保费只能在相对应所属期的个人所得税申报中扣除
问题内容:
社保个人承担部分计算个税时税前扣除,必须要在缴纳的当月扣除吗?集团委派一名经理在我司工作,工资由我公司发放并申报,社保由集团代缴,我公司再转账结算给集团,已有集团未申报抵扣个税的证明,所以该社保在我单位申报个税时予以税前扣除。但集团因人员众多,社保账单公布时间晚于工资发放时间,假设7月发放6月份工资,6月账单还未公布,能否税前扣除5月份社保,然后7月工资扣6月社保,8月工资扣7月社保以此类推。感谢解答。
个人所得税申报的所属期与社保费的所属期要相对应,因此,社保费只能在相对应所属期的个人所得税申报中扣除。
相关规定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四次修订)
三、各栏次填写说明
7.第8~21列“本月(次)情况”:
(3)第12~15列“专项扣除”:
分别填写按规定允许扣除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金额。----《<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填表说明》(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56号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