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报销流程及标准
1、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内,因为妊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2、生育津贴计算
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产假计算:
(1)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30天;
(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
(4)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5)自愿生育独生子女的,增加35天;
(6)晚育的,增加15天;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按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4、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包括职工因为计划生育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5、男职工假期津贴
已参保的男职工按规定享受的看护假假期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假期时间计发.
看护假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生育津贴报销标准
1、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业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2、生育津贴
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