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辽宁养老金调整细则具体如下:
1、定额调整:
①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65元;
②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③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5元;
④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16年12月31日前退休(职)人员和“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50元;
⑤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2、挂钩调整:
①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②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按照本人2017年12月领取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0、8%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3、倾斜调整:
①2017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②符合国家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③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调整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