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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生育保险办法修改 女职工生育津贴时间延长

2018-09-11 11:05     来源:社保网     

  5月24日,山西省人社部门传来消息,为进一步完善省生育保险政策,确保参保职工依法享受相关待遇,省政府对现行的《山西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参保职工享受待遇将更加明确。今后,女职工生育可享受生育津贴的时间从90天延长至98天。

  修改后,相关条款更加细化,职工可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更为明确。其中,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9个月的,参保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连续缴费满3个月不满9个月的,参保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生育津贴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生育津贴15天。

  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生育津贴15天;满3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生育津贴30天;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享受生育津贴42天;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生育津贴98天。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生育津贴计发天数计发。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全额计发;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需要注意的是,下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不符合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就医规定的;不符合本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规定的;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治疗生育合并症的费用;因犯罪、酗酒、吸毒、自残、他伤、打架斗殴、交通事故等造成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等)发生的费用;按照国家或本省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按照规定,在山西省境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所有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至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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