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海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获悉,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及《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财政供养人员生育津贴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为做好生育津贴的发放工作,使海口市参保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凡是2010年6月1日后生育并符合相关规定的于2018年7月31日前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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