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政府同意,人社部、财政部批准,河北省从2018年1月1日起,为2017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17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5%左右增加。预计将惠及432万退休人员。
今年确定继续调整退休人员待遇,是国务院综合考虑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和人口老龄化新形势,慎重做出的决策。调整基本养老金,不仅要考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还要考虑基金支付能力和财政承受能力;不仅要考虑广大退休人员当前切身利益,也要考虑养老保险制度长期可持续发展和广大退休人员的长远权益保障。我国经济发展已由改革开放后持续30多年的高速发展期步入了中高速发展的“新常态”,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增速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放缓;同时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养老负担越来越重,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压力不断增大,统筹考虑各方面因素,合理确定调整水平。
此次调整,是2005年以来我省企业退休人员第14次连续调整,也是在全省经济下行压力继续加大、宏观经济形势更加复杂多变、改革发展任务更加繁重的大环境下,给退休人员办的又一件民生实事。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带着对群众的浓厚感情,周密按排、精心组织,扎实做好这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近期开始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实施,确保7月底前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增发的养老金发放到位。
此次养老金调整是自2014年10月1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第3次按照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调整待遇,也是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第3次同步调整待遇,充分体现了制度公平、规则公平和社会公平。
我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严格按照人社部、财政部确定的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了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兼顾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特点,合理确定了调整办法和具体标准,并适当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倾斜照顾。
退休人员的具体调整办法和标准:
1、定额调整。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8元,退职人员增加20元。
2、挂钩调整。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年增加1.5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按照本人2017年12月按月发放的月基本养老金的1.5%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3、倾斜调整。
一是对高龄退休退职人员年龄70周岁至年满74周岁的,75周岁至年满79周岁的,80周岁以上分三个年龄段,分别增加20、30、40元。
二是对艰苦边远地区退休退职人员继续按照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养老金。
三是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满15至满25年期间的增加6元;26年以上的增加12元。
四是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当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文件及我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五是对1998年9月30日冀劳〔1998〕6号文件实施前,企业因工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工作岗位退休并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人员,本次调整增资额达不到138元的补足到1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