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全省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决定从2018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继续执行总费率1%(单位费率0.5%,个人费率0.5%)的政策,工伤保险继续执行参保企业缴费费率降低0.15%的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9年4月30日。
《通知》要求,做好政策衔接,保证政策连续性,在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期间,要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同时充分利用网络、广播、报纸等各类媒体,加强政策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切实增强广大参保企业和职工的获得感。
此外,继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收缴,确保基金应收尽收。并要加强基金收支管理,规范和化解基金有效风险,确保基金平稳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