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如果上一年度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较去年没有增加,计税依据为零,需要在次年征期内进行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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