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主体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
适用情形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
政策内容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上述所称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改制重组企业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执行要求
企业在提请享受上述契税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重组或股东会决议等证明材料;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的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