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主体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
适用情形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
政策内容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执行要求
企业在提请享受上述契税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重组或股东会决议等证明材料;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的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