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主体
企业、事业单位。
适用情形
1.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
2.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
3.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
政策内容
1.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2.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3.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4.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执行要求
企业在提请享受上述契税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材料;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的材料;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的材料。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