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费税前扣除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的规定执行,"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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