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特殊性税务处理怎么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即企业一系列的资产交易行为除了具有税收利益以外,还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75%)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企业在收购另一家企业的实质经营性资产后,必须在收购后的连续12个月内仍运营该资产,从事该项资产以前的营业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85%)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企业重组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重组交易各方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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