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分包应如何计税?
同一县(市、区)
财税文件附件2第一条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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