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你公司出租的设备属有形动产,应以收到租金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预收款总额一次性计算缴纳增值税,而不能按权责发生制均匀分摊至每一纳税期缴纳。
如果你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预收款金额÷(1+征收率3%)×征收率3%。如果你公司已办理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所出租设备属于“营改增”试点后购入,并已抵扣了进项税金,应按一般纳税人的处理方法进行计算,即销项税额=预收款金额÷(1+税率17%)×税率17%。若所出租设备为“营改增”试点前购进或者是以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即按上述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算方法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也就是说,这种租赁期限跨年度预收的租金是可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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