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方式注销时是否进行清算所得的纳税申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现就企业清算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二、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四、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因此,《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要求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都应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与是否为核定征收没有关系。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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