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税种一年内能不能再次申请延期缴纳税款许可?
《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特殊困难是指: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或者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因此,对于该案例中纳税人的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许可。对于纳税人叠加申请的延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应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资金变化,及时追缴入库,保证税款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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