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吸收合并税务注销流程是怎样的?
公司合并
1、一般性税务处理(1)合并企业按交易时的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2)被合并企业以及股东按清算进行处理;(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弥补.报送材料:a、 企业合并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b、 企业全部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c、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d、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2、特殊税务处理(1)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a、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业务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得低于其交易金额的85%;b、同一控制下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c、在企业合并前,参与合并各方受最终控制方的控制在12个月以上,企业合并后所形成的主体在最终控制方的控制时间也应达到连续12个月.(2)特殊税务处理: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继承.a、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为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b、 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的亏损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c、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为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的股权计税基础.d、 对非股权支付部分,应在交易当期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3)合并准备资a、当事方企业合并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企业合并的商业目的;b、企业合并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c、企业合并各方当事人的股权关系说明;d、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及其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e、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合并前企业各股东取得股权支付比例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f、工商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g、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公司解散:
1、《企业所得税法》第53条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55条,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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