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销商品税务处理?
委托代销业务在增值税方面和所得税方面的规定有一定区别,主要表现在确认纳税义务的条件和时间不同:
1、增值税纳税义务的确认。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款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委托代销货物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时间不一定就是收到代销清单日,它的确认时间有三个:(1)收到清单日;(2)收到款项日;(3)货物发出180日。满足以上条件中的任何一个都可以确认纳税义务。
2、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确认。
委托代销业务确认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并不代表也确认了所得税纳税义务,确认所得税纳税义务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相比增值税的规定,确认所得税纳税义务因考虑与会计制度相衔接,所以规定的条件较多,在委托代销业务中强调了代销清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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