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典型的筹划活动是利用签有股权转让免税的协定,在协定一方设立导管公司,转让协定另一方企业股权的行为。例如,A国a公司在巴巴多斯设立导管公司r。公司r持有并转让位于我国境内的d公司股份。根据中国和巴巴多斯的协定条款,2011年1月1日前,巴巴多斯居民企业转让境内企业股份可在中国免缴企业所得税。实际上巴巴多斯对股权转让所得同样免征所得税,因此A公司试图以该筹划实现免税筹划。
另一种典型的筹划活动是利用签有股权转让有条件免税的协定,通过操作符合该条件以达到筹划的目的。在我国和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地区的协定中,一方居民在持有另一方居民企业股份不足25%的情况下,转让其股份时可在另一方免除所得纳税义务。
例如,A国a公司在香港全资设立r1和r2公司,分别持有西安d公司14%和20%的股份。a公司只需操纵r1或r2公司分别转让其持有的d公司股份,均可以持股比例不足25%的理由避免在西安负担税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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