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员工租房而支付的费用税前扣除时如何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向职工提供的住房补助或以非货币形式提供住房的支出均应列入职工福利费的内容,若企业为员工租房,与公寓直接签订租赁协议并取得抬头为公司发票,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计算税前扣除.若员工以个人名义签订租房协议,取得抬头为个人的租房发票,公司凭该发票为其报销租房费用,不能列入职工福利费,属于与企业无关的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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