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交易收益应怎么做税务处理?
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对于非货币性交易中以物易物方式交易的双方要分别作销售处理,应当按照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价并计算进项税额.同时涉及以物易物购销活动,还应当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如果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的合法票据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对于利用不动产作为交易媒介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规定的相关税目缴纳营业税.
在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上,应于当期按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的差额确认当期的收益.同时,在有关补价的收益处理上,由于对换出的资产已经确认了收入和相应的所得税,所以应将补价的所得计入"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科目,以防止重复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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