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存货出租的流转税应怎么处理?
以案例来解释 A公司是一生产企业,主要生产游艇、帆船等产品.2008年青岛奥帆赛期间,该公司按政府要求提供一批帆船船身(未安装发动机)给有需要的参赛队伍,参赛队伍安装上自己携带的发动机后进行训练.A公司在奥帆赛期间共租赁船身20余艘,租赁期限多为1-2个月,共收取租赁费人民币200万元.租赁结束,参赛队伍收回其自带的发动机,该公司收回这些船身后继续用于生产加工,目前已经出售5艘.该公司已经按租赁收入申报缴纳了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1、在产品(船身)出租环节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收回再进行加工至完工,实现正常销售时再计征增值税;出租收入作为营业税应税收入计征营业税.
2、船身出租行为,作为视同销售与租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收入计征增值税;出租收入不再单独计征营业税.
3、出租时,船身整体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收回时,船身整体视同售后回购,计算增值税进项税,或作为销售折让,允许冲减当期增值税销项税.租赁收入作为营业税应税行为缴纳营业税.
4、船身出租视同销售,收回再销售时按照处理固定资产依4%征收率减半计征增值税;出租收入作为营业税应税收入计征营业税.
5、出租不作增值税视同销售,视为兼营行为,出租收入缴纳营业税,对应增值税作进项税额转出.半成品船身收回再进行加工,实际完工实现销售时再按照规定计征增值税.
6、出租环节不作增值税视同销售.出租收入缴纳营业税,对应增值税亦不作进项税额转出,正式销售时按照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7、出租环节仅就出租收入缴纳增值税,船身部分不视同销售.正式实现销售时,再按照公允价值计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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