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用水电无法取得发票怎样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规定,按一定标准(如运货数量或用水、用电量等)在各应负担费用的单位间进行分摊,并按各单位实际用量确定分摊金额,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结算款项。各分摊单位付款后,依据原始凭证分割单列支费用,进行会计核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也就是说,原始凭证分割单完全可以作为证明企业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进行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使用。但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必须是水电部门出具的正规发票,不包括缴费通知单、缴费收据等,分割单水电费单价应与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单价保持一致。其次,目前已经被废止的《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其实也是认可类似于水电费分割单这样的原始凭证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的。并且在有的地方也进行了明确,如:根据《江苏省地税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共用水电的,凭租赁合同、共用水电各方盖章(或签字)确认的水电分割单、水电部门开具的水电发票的复印件、付款单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公司共用的水电费,可以凭租赁合同、共用水电各方盖章(或签字)确认的水电分割单、水电部门开具的水电发票的复印件、付款单据等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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