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使用的固定资产税务处理怎么做?
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钢铁生产企业,2008年从其他钢铁公司购买旧高炉两座,未投入使用,也未提取折旧,2009年11月将其销售给其他企业,取得的销售收入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就按照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
①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1+4%)×4%÷2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其进项税额在购进当期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1+16%)×16%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1+3%)×2%
企业所得税:按照销售,确认所得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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