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的税务处理?
(一)清算期间资产盘盈、盘亏的税务处理
清算期间资产盘盈、盘亏应当计入清算所得.清算期间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作为坏账损失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资产损失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未经审批的资产损失不得在计算清算所得时扣除.
(二)关于应付未付款项是否并入所得征税问题
企业清算前已确定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生产经营所得征税.企业清算期间确定的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需并入清算所得征税.企业清算期间应支付但由于清算资产不足以偿还的未付款项,无需并入清算所得征税.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属于股东权益,不计入清算所得.
(三)对递延所得、商誉、递延所得税资产、预提和待摊费用的处理
应当分期确认所得的项目(如符合条件的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等业务),剩余未确认所得的金额,必须一次性并入清算所得;对于生产经营期间预提的各项费用(不含递延所得税负债)不再支付的,必须并入清算所得;其他待摊费用(如按三年平均扣除的企业筹办费、房屋装修费等)按照剩余计税基础扣除;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在生产经营期间不得摊销扣除,在计算清算所得时一次性扣除.递延所得税资产与应纳税所得额无关,其计税基础为零.
对于以收入为基础确定扣除限额的广告宣传费,不得结转到清算期间扣除.在清算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属于与清算所得有关的费用,因其与生产经营无关,所以不受比例限制,全额扣除.
(四)清算所得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清算期间也是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因此以前年度的亏损可以用以后纳税年度(包括清算期间)的所得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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