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收规定的扣除率?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收规定的扣除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 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应严格区分广告费和赞助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 定,赞助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五十四条明确: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 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第一档比例15%:一般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第二档比例30%: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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