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混合销售的税务筹划?
一、相关政策。
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二、混合销售的概念界定。
在现实活动中,混合销售的对象肯定是同一客户。比如卖空调属于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安装空调属于服务行为,缴纳营业税;但实际上卖空调的又一般都负责安装,这就属于混合销售,即销售和服务这两项业务是同时针对同一个客户的。对于生产和销售货物的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不论怎么记账,都要合起来缴纳增值税。
还应该强调的是:在税收征管实务中,税务机关的征管尚处于“以发票为准绳”的阶段,是开什么发票缴什么税,绝不是企业想缴什么税就缴什么税。如果企业以销售货物为主,就要办理增值税纳税登记,购领增值税发票,缴纳增值税;如果企业以服务为主,就要办理营业税纳税登记,购领服务发票,缴纳营业税。如果企业同时购领增值税发票和服务发票,那要分情况来看:如果是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的混合销售行为,开什么发票都要缴纳增值税;如果不是混合销售,比如只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不卖相关设备,那就开服务发票,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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