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1.从价定率
应纳消费税=销售额×适用税率
增值税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17%、13%)
2.从量定额(成品油、啤酒、黄酒)
应纳消费税=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纳税人如果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消费品的,应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3.复合征收(白酒、卷烟)
应纳消费税=销售额×适用税率+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4.用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规定
用外购下列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允许按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
(1)以外购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外购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3)以外购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以外购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外购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6)以外购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7)以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以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9)以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10)以外购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11)以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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