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引发的涉税风险?
一、增值税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在税务机关没有确定该异常凭证属于下述列举凭证前可按规定税前扣除。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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