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想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可以放弃免税权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上述公司可以按照政策规定,申请放弃免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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