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机关食堂用地要交土地使用税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⑴政策性免税
对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②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③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④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⑥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⑦由财政部另行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等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机关用地要交土地使用税。那么如果机关食堂如果属于政府机关的一部分,是非营利单位可以不用缴纳土地使用税。如果本身机关食堂是外包给一般公司企业,那么就不属于机关单位的一部分,就不符合土地使用税免税规定,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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