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卡积分促销的税务处理?
积分具有虚拟代币性质,积分购销和服务实际兑换不在同一时点,甚至间隔数年,因此,其相关业务的税务处理存在颇多争议.
(一)收入确认时点划分
积分兑换业务日趋独立化,原财税文件规定的电信积分兑换电信服务、航空运输积分兑换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被删除,《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从会计处理上要求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确认为收益,将"积分"兑换业务作为收入而非成本进行处理,应属通说.不过何时确认收入存在争议.
(二)税率如何适用
由于奖励积分可兑换的服务具有多元化特点,涉及多种税率,航空运输服务应当适用11%,餐饮和住宿服务适用6%,礼品礼盒套装适用17%,如果境外酒店向消费者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住宿、餐饮服务不缴纳增值税.按照36号文件的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适用不同税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另,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如需在积分销售时点确认收入,无法区分是否存在免税项目,以及准确的适用税率,应当从高适用17%税率缴纳增值税.如发生实际消费时,因免税或者低税率多计提的销项税额用红字冲减.
(三)积分作废涉税处理
实务中存在着作废的积分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还是营业外收入之争.
根据36号文件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持卡人以积分兑换服务,因部分积分作废而无法兑换,但与积分相对应的对价部分也不予退还.实质上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收取的价外费用,应当并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同时,奖励积分体现了赋予顾客的权利,顾客已经隐含地支付了费用,包含在已经实际兑换的服务成本中,积分作废时点,可实际兑换多少服务已经确定,成本已经可靠计量.应当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予以征税.
(四)发票品名如何开具
由于积分销售(赠予)时点,纳税人确实无法判断实际消费的货物或者服务名称,发票品名如何开具成为风险最大也是争议最多的问题.待实际消费时点,按照实际应税行为开具发票最为合法.但随着积分业务发展,不断衍生出积分交换、买卖、互换和互认等多种形式.大量的第三方和专门机构参与其中,积分可能几易其手,待实际消费时点开具发票无法执行.
因而,有些纳税人直接开具"积分",有些纳税人开具办公用品、食品、礼品和劳保等品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有关增值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规定,纳税人销售单用途预付卡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发票,货物名称统一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为了防范虚开风险,开具品名为"积分"的发票,似乎较为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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