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折扣税务处理?
1、国家税务总局《对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则。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触及商业折扣的,应该遵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对于商业折扣,现行增值税税法规定,假如销售额和折扣额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普通发票或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方法雷同),能够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假如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管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计算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2、税法中认可的销售折扣仅指销售折扣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注明的状况。《国家税务局对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假如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交纳所得税;假如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另外,在增值税处理上,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规定:征税人采取折扣方法销售货物,假如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假如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管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商业折扣仅限于货物价钱的折扣,假如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置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视同销售货物”中的“无偿赠予别人”的规则,计算交纳增值税,同时计入应征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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