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企业如何正确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规定 ,绿化工程应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项目缴纳营业税.但当一项绿化工程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时,这一混合销售行为不仅涉及营业税,还可能会涉及增值税.
例如,某园林公司承接一项园林建设工程,工程总价3000万元.其中,建筑施工工程2000万元,销售本公司种植的林木500万元、花卉200万元,外购林木300万元.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而根据第七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
因此,该园林公司销售的外购林木应与建筑施工工程一并缴纳营业税,而销售的自产林木、花卉应单独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这里可免征增值税的农业产品应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所列举的范围.林木、花卉分别属于财税文件中"植物类"中的"林业产品"和"其他植物",因此,该园林公司销售的自产林木、花卉可免征增值税.也就是说,该园林公司本项业务只缴纳营业税,应纳营业税额为69万元[(2000+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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