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社免征哪些税?
1.增值税、印花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第三条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和第四条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2.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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