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物如何计征消费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啤酒、黄酒之外的酒类除外)。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例外情况:
①黄酒、啤酒从量征收消费税,其包装物的押金,不会影响计税数量,不征收消费税。
②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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