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汇总缴纳相关规定?
一、汇总缴纳印花税,由纳税人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查,具备下列条件的,批准汇总缴纳。
1、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数量较多,贴花交数频繁的单位;
2、财务会计制度、帐册、凭证健全;
3、遵章依法纳税、配备有办税人员。
二、汇总缴纳的期限限额,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三、汇缴单位应按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填写“汇总缴纳印花税汇总表”(式样附后),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填开缴款书或完税证后,在汇总表加盖“印花税收讫专用章”并在章内填写税额、缴款书或完税证字号、缴纳日期、汇缴单位应将汇缴凭证装订成册,并将“汇总缴纳印花税汇总表”粘附册后,保存备查。汇缴凭证均应在履行完毕后保存一年。
汇缴单位超过税务机关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款的,税务机关除令其限期补缴税款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四、在外地书立的凭证,以及不同种类的凭证,一律按规定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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