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所得计税依据是什么?
劳务报酬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种劳务取得的报酬收入。
(1)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和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按照纳税人每次取得的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之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在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用,能够提供有效凭证的,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项目收入额-800元(或者应税项目收入额×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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