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客运企业收入划分中存在什么税务风险?
财税文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项第(六)条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实务中,公路客运企业一般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即按运输收入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客运代理收入按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由于旅客运输收入和客运代理收入在增值税计税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上存在差别,因此实务中企业应按行业颁布的标准和方法分别确认这两类应税收入,而不能人为调节,否则存在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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