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迁址如何办理税务登记事项?
对于纳税人经营地点变动,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根据上述规定,该企业因变更经营地点而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税务登记。
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及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向迁人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根据上述规定,该企业应当准备上述证件和资料,向迁人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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