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以上的应付款项需要并入应纳税所得税吗?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汇兑收益等。"
由此可见,如果企业存在"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则应该作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的其他收入,依法计缴企业所得税。
在日常税务稽查实务中,一些稽查人员仍按照老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相关规定对企业长期应付未付款项进行判断,即仍然按照原《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已废止)第五条的规定,对只要达到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一律并入计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且其判断的唯一标准就是应付未付款项达到三年,而最终给出的书面处理依据是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即认定为"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
税法并未对究竟如何判断"确实无法偿付"给出具体标准,也未从应付未付款项的时间长短给出界定确实无法偿付的时间期限,从对"确实无法偿付"的字面理解,只要有确实证据证明款项无法偿付,才需要并入计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所以,不论时间是一年内的还是已经超过三年的应付款项,只有在获取充分证据证明确实无法偿付后,才应该并入计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但问题是对判断确实属于无法偿付款项的具体标准是什么?证据要求是什么?税法均未能明确
所以,一般情况下,如果税务人员未就此业务做出要求,企业不必主动纳入应纳税所得额。
但是,企业应该积极排查超过三年以上未付的情况,尽量不要让应付挂账超过三年,以免造成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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