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管理费税务上有何限制条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规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范围和条件《办法》规定:凡具备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总机构可以提取管理费.具体是指:
(一)具备法人资格并办理税务登记的总机构.
(二)总机构对所属企业和分支机构人事,财务,资金,计划,投资,经营决策实行统一管理.
(三)总机构无固定性或经常性收入或者虽有固定性或经常性收入,但不足管理费支出的.
(四)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包括总分机构和母子公司体制的总机构(母公司).对母子公司体制的,管理费提取原则上仅限于全资子公司.
根据上述第(四)款的规定,对母子公司体制的,管理费的提取限于全资子公司.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因此,集团内一公司取得集团内另一公司的特许权使用费,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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