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三项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
在企业所得税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等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且所拨入资金用于研发所发生的支出不得享受加计扣除。
但企业将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但不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应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相应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允许税前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允许税前扣除,并且拨入资金用于研发所发生的费用允许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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